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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明确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作者:
民诉法修改明确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一审稿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